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利用情况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