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照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