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