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耕种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