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款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企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