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已修改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前款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