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