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40%留本级财政,10%缴市财政,20%缴省财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50%留本级财政,20%缴省财政。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20%缴省财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