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