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应当高于上述标准的40%。用地单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