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