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