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六条已废止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必须有充足的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