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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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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废止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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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