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公共食(饮)具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协助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