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饮食经营、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