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经营或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