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公共食(饮)具使用前不清洗、消毒的;(二)生产、经营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公共食(饮)具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