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和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无偿采样。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