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参加集中清洗、消毒公共食(饮)具的饮食店(摊),必须使用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提供的公共食(饮)具,对已使用过的公共食(饮)具不得自行清洗或重复使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