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区内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定点设置,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管理。市辖县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单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