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自行消毒公共食(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设置专职公共食(饮)具消毒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保证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质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