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营宴席、炒卖、快餐、火锅、集体膳食等公共餐饮和在歌舞厅、酒(水)吧、咖啡屋、茶庄等公共场所从事公共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公共食(饮)具自行消毒。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