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十二条已废止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运送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清洗消毒和运送公共食(饮)具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