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十一条已废止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的生产、经营者和从事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的经营者,必须每年组织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其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和消毒技能培训;对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