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款。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承包业务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