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合同第三十五条有效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结算期限和价款支付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结算书,发包人应当在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江苏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