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合同第三十二条有效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