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