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承包第十九条有效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地;(二)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设备应当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五)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