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承包第二十条有效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人拨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