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