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