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