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