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