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