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