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签证。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