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