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