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