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奖励第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