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奖励第七条已废止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