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