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评定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回到全文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