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