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