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奖励和保护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以下行为之一:(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