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