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或者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成立监事会,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