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用于:(一)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五)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