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用于:

(一)奖励、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五)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